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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时间:2010-02-04 09:52      来源:质量站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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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监[2010]4号
 
关于对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了提高全省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检测综合能力,规范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机构行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依据有关技术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规定对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三)《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五)《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六)《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七)《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
    二、参加人员
    (一)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单位中持有工程检测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二)拟申请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各地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主体结构监督检测的监督人员1人。
    三、日程安排
    学期4天,3月8日—3月11日,3月7日全天报到。
    上午8:30至11:30分上课,下午13:30至16:30上课,最后一天下午15:00至17:00点闭卷考试。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每人6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培训地点
    报到地点:香坊区珠江路19号(金三角招待所),联系电话:0451-82265511,82265518,13009876234,联系人:张丽艳;哈尔滨火车站乘21和16路到省妇儿中心下车。
    六、相关要求
    (一)各级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所管辖的检测单位组织人员按时参加学习,对考试不及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
    (二)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中持有工程检测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未参加此次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未通过的,2010年底将不能申请参加年检考核。
    (三)持有岗位证书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填写检测人员登记表,带岗位证书原件及二张一寸照片、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培训结束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四)拟申请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岗位证书参加培训的技术人员,需填写检测人员登记表,带三张一寸照片、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培训结束颁发岗位证书及继续教育证书。
    联系人:   电话:0451-82718731。
    附件:检测人员登记表(点击标题下载)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