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期 目 录
政策导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会议消息
全省城市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
会议消息
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
会议消息
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省建设厅等六厅(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政策导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署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龙江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100余万户、3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万m²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四、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一点、企业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让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省发改、财政、建设部门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并向棚户区改造倾斜。
(二)2008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2亿元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明年以后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责任目标的市、县政府,予以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干得多、干得快、干得好”的原则,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建情况、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按一定的权重进行计算。
(三)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调剂现有融资平台剩余信誉额度,以省财政综合平台为承贷主体,统一负责借、用、管、还等工作。各行署、市政府要建立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相关行署、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地市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
建立贷款偿还风险准备金,由省及地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基数。
(四)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各行署、市、县政府都要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五)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向国家争取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地方政府可从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安排廉租房建设。
(六)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六、优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内的项目,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m2),超出原面积部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栗战书省长为组长,杜家毫副省长、于莎燕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设立了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进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协助各市筹集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省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务、公安、人防、消防、劳动、统计、森工、农垦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行署、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立项、规划、计划、投融资、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等;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全权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并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各地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 “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各城市政府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一户一档,登记成册。
(四)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市、县要明确专人按月向省推进办上报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引发信访及处置情况、地方匹配资金落实情况、落实土地供应情况、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情况和落实贷款情况等,确保上报内容真实。
(六)加强建设监管。省推进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市、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市、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七)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为保证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可适当建设经营性用房,其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会议消息
全省城市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
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
——省政府做出决策,重点推进“两棚一草”民生工程
5年改造完城市棚户区,城市居民全部住进楼房;8年消灭泥草房,农村住房基本上实现砖瓦化。这是省政府在4月22日召开的城市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会议公布的全省“两棚一草”改造工程的总体目标。并明确了具体任务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煤矿城市棚户区,自今年起,利用5年时间,改造113片棚户区,拆除建筑1452万平方米;建设、维修建筑1721万平方米,使居住在棚户区内的28万户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非煤矿城市棚户区,自今年起,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4000万平方米棚户区的改造建设任务。其中,2008年全省计划改造520万平方米,2009年全省计划改造900万平方米,2010年全省计划改造950万平方米,2011年全省计划改造950万平方米,2012年全省计划改造670万平方米。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100余万户、3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在优惠政策方面,省政府明确规定: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予棚户区改造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土地使用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在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上,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确定回迁保障户型面积不小于40m2);在住房保障政策上,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在资金支持上,省政府决定:今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从明年起纳入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和奖励干得多、干得快、干得好的城市。
省长栗战书在部署“两棚一草”工作时,强调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两棚一草”改造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两棚一草”改造工程顺利实施。他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上下贯通的组织领导体系。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协同配合,明确责任,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要广泛争取在全社会形成合力推进改造的良好态势。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改造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政绩评估内容,为改造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二)科学编制规划,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依据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情况,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工作目标,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要按照改造任务的时限要求,分清轻重缓急,准确测算,全面细致的编制好年度拆迁、住宅建设、配套建设、资金使用等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三)加强监管和服务,确保建设质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管服务,严把工程质量关,为棚户区居民建设“放心房”、“满意房”。各级建设部门要组织设计特色鲜明、节能省地、环保安全、经济适用、形式多样的住房图纸,提高安居工程质量。(四)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群众乃至社会充分认识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开创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准确掌握居民的思想状态,全面了解他们的现状和愿望,及时把各类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保持社会稳定。
会议期间,全体与会人员参观了通河县泥草房改造新建居住区。
副省长杜家毫主持会议并做会议总结。
会议消息
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
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于4月8日在哈尔滨市召开。来自全省13个市(地)、64个县(市)建设局、房产局、廉租办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孙宇主持。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贲振富,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刘晓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分析和回顾了我省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情况。会议指出:虽然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市、县在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不容忽视。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针对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基础工作滞后,组织领导力度不大,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推进措施,确保实现2008年底,我省所有设区城市和县城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贷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并从六个方面抓好推进落实工作。一是:各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以政府名义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范和指导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二是:做好入户调查的基础工作,摸清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住房困难情况、为科学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准确依据。三是:制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贷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四是:编制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计划,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和保障房源。五是:按照自愿申报,三审核、两公示和登记备案的工作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六是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会议期间,采取分组讨论方式,逐项审核了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和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以及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情况,审核了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孙宇同志做会议总结。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参加会议人员向本级政府汇报好,传达好会议精神。各市(地)政府及房地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职责、创新工作、用好、用足、用活各项优惠政策,卓有成效的开展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会议消息
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省建设厅等六厅(局)
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省住房
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5月7日上午,由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中心支行、省审计厅、黑龙江银监局组成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省建设厅副厅长张永刚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贲振富主持会议;副处长孙宇宣布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张永刚同志在讲话中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第十届省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积极稳定、依法治理、突出重点、限期解决的原则。以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确保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更大作用。二是: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运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时限和措施。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决不枯息迁就。认真理顺好,整顿好,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三是:要解决好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对不建不缴,少缴、超标缴纳及骗贷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查办。解决好四煤城公积金空转,老百姓不能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受益问题。
各相关成员单位就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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