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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日期:07-28-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587
【字体:  】【颜色: 绿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受理事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中心
 
受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办理条件:
1、取得执业资格;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5)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8)为现职公务员的;
 (9)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5)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附相应的电子文档);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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