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单位资质核准
受理事项:房产测绘单位资质核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受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办理条件:
1、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申报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双面微机打印(《测绘资质申请表》可在国家测绘局或黑龙江省测绘局网站下载)。
2、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预名证明、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股份制企业提供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法人的决议)。
4、单位当年在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职称、所学专业、从事测绘工作年限、现从事测绘工作岗位、身份证号码)。
5、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没有职称证书的提供毕业证书)或任命、聘用文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为期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和单位《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
7、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证明材料(检定证书或发票、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提供完善的测绘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材料;提交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的测绘单位提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认定书(附件4)。
9、提供健全的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提交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达标证书,未通过认证达标的测绘单位提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认定书(附件5)。
10、资质升级或丙级以上复审换证单位,提供测绘成果检验报告书或获奖证明材料。
11、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12、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事程序:
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局出据关于房产测绘初审意见的函--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办理时限:初审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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