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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日期:07-28-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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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受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5项
 
办理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0%;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申报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增加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3、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文件;
4、企业拥有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外籍技术人员国籍证明;
    2~6项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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