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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审核
[日期:07-28-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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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审核
 
 
受理事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审核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办理条件: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并符合以下标准:
1、是否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2、城市现状格局和风貌保留着历史特色,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3、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学、艺术价值;
 
申报材料:
1、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
2、城市总体规划、历史建筑、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材料;
3、声像资料。划、历史建筑、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材料;
 
办事程序:
1、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门组织审核;
3、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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