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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中型立项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准
[日期:07-28-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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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中型立项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准
 
 
受理事项:国家大、中型立项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条件:
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投资管理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经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投资管理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经由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3、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用地证明文件或用地说明;
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5、建设资金法定证明;
6、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1)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于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提供由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属于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按上款规定的内容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3、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同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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