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受理事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中心
受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8项
办理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的条件: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变更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3)工作调动。
申报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主管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