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受理事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办理条件: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核准由国家建设部实施。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达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达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3、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4、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
6、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办事程序:
1、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2、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3、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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