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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日期:07-28-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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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受理事项: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受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文本;
3、说明书;
4、基础资料汇编;
5、图集。
 
办事程序: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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