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受理事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受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设立后,在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和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等级,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在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初步审查同意后,按下列规定报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交通、游乐设施;商服建筑、宗教寺庙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
(2)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和报告;
(3)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证明;
(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说明书;
(5)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
(6)、建设项目工程勘测地质报告;
(7)、建设项目相关图纸(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图绘制在地形图上):①项目用地区位图;②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立剖面方案示意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详细规划;
(2)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协议、用地证明文件及用地说明;
(4)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现状图上);(5)建设项目法定程序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3)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自接到合格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自接到合格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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