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动燃气设施审批
受理事项:改动燃气设施审批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受理依据: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十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申报材料:
1、地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2、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3、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4、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5、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保证的书面文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地级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3、市(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办理时限:初审、复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省建设厅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征集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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