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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
[日期:07-28-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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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
 
 
受理事项: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受理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办理条件:
具体规定条件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报材料:
申请核定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注册资金及固定资产和滚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名称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
(六)、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
(七)企业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电工、设备维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明细表及上岗合格证;
(八)、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报告。
 
办事程序: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20年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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