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立项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设立核准
受理事项: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立项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设立核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受理依据: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在城市零公里以内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由市政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前款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的立项以及收费站的设立与调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与前款规定有关的收费站。
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
2、申请事项是否是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等;
3、申请事项已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评估。
申报材料:
l、城市道路建设立项批准书;
2、国内外贷款或集资的原始凭证;
3、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收费单位有关批件或纪要;
4、收费站(点)平面布置图;
5、城市道路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办事程序:
1、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提出核准申请;
2、省建设厅受理申请后,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考查,如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条件由三家联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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