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
受理事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受理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办理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申报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l、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报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分管厅长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2、申请人申请工程勘察乙、丙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申请人先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报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批意见并报分管厅长签署审批意见,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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