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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日期:07-28-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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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受理事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受理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
 
办理条件:
1、凡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2、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3、其他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要求的。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申报材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3、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6、初步设计文件;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办事程序:
1、由建设单位将上述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下发审查意见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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