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受理事项: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中心
受理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办理条件:
1、经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资格证书3年后办理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办事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