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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日期:07-28-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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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受理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招投标管理总站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报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8、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
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事程序: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应当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部认定。
申请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省建设厅认定。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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