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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行政复议
建设行业行政复议
[日期:07-10-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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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行政复议
受理事项:
建设行业行政复议
受理单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程序和条件:
程序:受理
——材料审查——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审查依据、证据、程序——必要时组织听证审查和实地调查取证——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主管厅长签发
条件:
1、有具体的行政行为;
2、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
4、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复议申请;
5、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行为证据;
6、申请人(权益受侵害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7、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
办理时限:
6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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