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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时间:2008-07-24 00:00      来源:法规处      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承办单位:质量监督总站
 
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幅度:
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自由量化细化标准:
严重违法,吊销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罚款;较重违法,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万元罚款;一般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轻微违法,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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