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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办手续的
[日期:07-25-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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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办手续的
 
项目名称:逾期未补办手续的
 
承办单位: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项目转让未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开发项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转让人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
 
种类:
1、责令限期补办;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幅度:
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转让人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量化细化标准:
严重违法,按罚款的上限处罚;一般违法,按罚款的下限处罚;较重违法,取上限和下限的中间值;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没有改正的,按一般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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