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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受让的开发项目再行转让的
违反《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受让的开发项目再行转让的
[日期:07-25-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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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受让的开发项目再行转让的
项目名称:
违反《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受让的开发项目再行转让的
承办单位:
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受让的开发项目再行转让的,再转让行为无效,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开发项目,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
1%至3%的罚款。
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处罚幅度:
再转让行为无效。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
1%至3%的罚款。
自由量化细化标准:
严重违法,按罚款的上限处罚;一般违法,按罚款的下限处罚;较重违法,取上限和下限的中间值;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没有改正的,按一般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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