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为范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
项目名称: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为范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
承办单位: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认定书或者出土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认定书或者出土专用章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书;
(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本省勘察、设计业务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勘察、设计费10%以上至30%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为范强制性标准未指出的,处五万元以上是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书。
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改正;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处罚幅度: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书。。
自由量化细化标准:
严重违法,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书;较重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七万元罚款;轻微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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