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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
[日期:07-25-08 ]            来源:法规处            阅读: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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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
 
承办单位: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资格证书。
 
处罚幅度: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自由量化细化标准:
严重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书;较重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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