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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民用建筑节能必须过验收关
[日期:10-22-08 ]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阅读: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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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到实处,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家评审认定。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建筑工程为了要达到节能效果,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采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认证,而且要交纳墙改专项基金,待工程竣工达标后才能顺理通过验收,并返退已交纳的墙改专项基金。

  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50%节能设计标准已于2006年6月颁布实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都要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同时,从2005年起,我市又启动了民用建筑节能的检测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民用建筑验收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并作为节能建筑认定评审的依据。没有经过节能认定的建筑,其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0%不予返还。按照我省有关标准,该专项基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预缴。如果节能不达标,工程将不能完成验收。

  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节能方面也有要求,特别是外墙保温层。外墙保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产品必须具备山东省新型墙体、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技术产品的工程,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70%将不予返还。对于已经在市场上使用但没有经过认证的产品,要求限期通过认定,过期不办的,将取消其在淄博市市场上的使用资格。

  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墙改节能办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建设单位取得《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未取得《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建设工程项目,市墙改节能办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意见,备案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仍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摘自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20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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