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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07-13-07 ]            来源:政策法规处            阅读: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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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法[2007]8号
 
各市(地)建设系统各主管局,森工、农垦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7]24号)精神,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各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权限的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同时,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8月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精神,省建设厅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印发后,将保持相对稳定,除非考核目标有关制定依据发生变化或人员发生调整,今后不再逐年发文部署。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改进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考核范围
        (一)省建设厅机关;
        (二)省建设厅直属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三)各行署、市建设系统业务主管单位。
        三、考核内容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和《黑龙江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附表)进行考核。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检查考评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创建优良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建设厅及行署、市各建设系统业务主管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分工各司其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担负起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加大推动行政执法力度,使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继续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细化分解和部署指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梳理后的执法依据相对应的基础上,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在认真抓好对下级和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部署和指导的同时,将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落实到有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责任机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和执法责任。。
        (三)检查与考评
        省建设厅将于每年年底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及《黑龙江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采取书面审查、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开展全面检查,严格实行考核制度,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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