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函[2006]139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建设系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经厅党组研究并报省编委批准,决定成立省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执法局),集中行使建设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现将执法局的职责范围、管理运行方式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局的职责范围 根据省编委(黑编[2006]18号)《关于省建设厅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精神,执法局为省建设厅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全省建设系统重大和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实施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处理结果; 3.受理省内对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的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案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4.了解和掌握全省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适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5.建立健全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办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6.指导市(地)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对市(地)的执法监察情况特别是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7.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执法局与相关处室及市(地)的工作关系 执法局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接受上级法制机构和厅法制机构的监督,其具体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应经厅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鉴于执法局人员较少,且没有专业执法队伍的现状,原则上执法局只负责大要案的查处和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日常执法检查仍按行业管理范围和权限,由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承担。 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处(室)应按照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执法局也要主动与相关处(室)协调配合,必要时有重点地参加相关处(室)的专项或综合执法检查。相关处(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应按程序移送执法局立案调查,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有关规定,执法局具有宏观指导市(地)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职能,按照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的要求,执法局应规范监督下级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督办较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市(地)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接受省局的指导,认真完成省局交办的较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对省局在当地的执法办案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三、行政执法的管理和运行方式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客观公正,充分体现和行使政府职能,避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保护自然人、相对人(包括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管理,厅党组决定建立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省建设厅联席会议是在厅党组领导下对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事宜进行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主任,分管执法局的党组成员、厅领导任副主任,其他党组成员、副厅长和副巡视员,以及三总师、执法局、法规处、监察室、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批准厅机关年度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批准下发指导全系统行政执法监察规范性政策文件;审定重大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需要由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联席会议的议事方式采取不定期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厅机关相关处(室),有关部门按纪要精神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第一,案件受理。执法局下设执法监察室为违法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对外设立举报电话:0451-53633060和举报信箱jsxzzfi@hljjs.gov.cn。 第二,案件分类和处理。执法局受理举报后,根据业务分工和职责权限进行分类。 1.一般案件按属地化原则和部门管理原则,转交案件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2.重大案件须由省建设厅处理的,报主管厅长审批,属信访案件的交厅信访办按归口管理原则处理;属纪检监察范围的交厅纪检组监察室处理;属行业管理的交相关业务处(室)处理;属重大和影响较大须立案查处的由执法局处理,必要时报厅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和下达处理决定。批转执法局处理的案件,执法局要按厅领导的批示或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厅法制机构审核并报厅联席会议审议后,向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落实处理结果。必要时,执法局也可按职责权限,将案件转交有关市(地),责承案发地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办理,并督办上报查处结果。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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