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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通知
[日期:05-11-07 ]            来源:人事教育处            阅读: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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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
建人[200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工会、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文明办、教育局、工会、共青团,山东、江苏省建管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杭州、青岛、北京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权益保护、思想和文化教育等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政治和业务素质,维护农民工权益,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推广杭州、青岛、北京等地经验,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要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培训工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农民工业余学校由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也要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主要依托施工现场,利用施工现场的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等现有场地,也可选择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设立,一般要有相对固定的培训场地,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施,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

  四、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内容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五、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师资队伍主要由企业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组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劳动、教育、卫生、公安、文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兼职教师。 建筑类或开设建筑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要主动支持本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学、培训活动,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兼职教师。

  六、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工程承包企业负担,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中安排。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和教育培训活动。

  七、工程承包企业要制定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培训、师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积极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综合作用。要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推动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组织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八、各级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

  九、切实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要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将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情况分别报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黑建人[2007]17号
 关于在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文明办、教育局、工会、共青团,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文明办、教育局、工会、共青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法律普及和思想文化教育,提高农民工思想政治、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农民工权益,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要求,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决定,在全省建筑施工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项工程在300万元以上,具备办学条件,有固定场地(施工现场的食堂、会议室、活动室等),有专人负责,有专兼职教师,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施的建筑工地,都要依托施工现场,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农民工业余学校由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学校组建的综合指导、督促检查、认定备案和“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颁发。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要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建筑工地,可委托本市(地)具备三级以上培训机构资质的培训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内容,可根据工程进度、技术要求和技能岗位需求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操作技能,行为规范等。培训教材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写。培训工作要符合施工特点和农民工工作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总学时达到50课时的农民工,经建设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鉴定后,可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四、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师资队伍,主要由企业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监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组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师资培训。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劳动、教育、卫生、公安、文化、工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兼职教师。建设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主动支持本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学、培训活动,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农民工业余学校兼职教师。
    五、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工程承包企业负担。企业可依据建人[2007]82号文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中提取。
    六、工程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管理。制定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培训、师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综合作用,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推动基层党、团、工会组织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工会要协调有关部门在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中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对于教育培训开展好的建筑单位和刻苦学习、努力钻研职业技能的优秀农民工,要积极推荐参加“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职工”的评选。
    七、各级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领导,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优质工程评选和文明工地建设的重要指标,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
    各市(地)建设局、文明办、教育局、总工会、共青团要在今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数量、工作、培训人数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和团省委。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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