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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的通知
[日期:05-15-07 ]            来源:勘察设计处            阅读: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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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设[2007]19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进程,指导地市做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申报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要求,根据省建设厅职能和处室分工,现将省建设厅受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具体分工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资质申请受理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初审、审核,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

1、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报送建管处负责受理,商勘察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2、已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1)具有设计资质企业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2)具有施工资质企业的由设计处负责核准,商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设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3、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1)具有不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低资质等级证书核准处室负责核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核准处室的厅长审批。

2)具有相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资质证书年限长的核准处室负责核准,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合格后,报分管核准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3)已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升级或增项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合格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二)资质核准程序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申报和二级以下资质的核准、审批。

各市地建设行政部门按省建设厅、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内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的推荐、二级以下资质初审工作。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实行专家审查制度,负责资质核准处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凡由省建设厅批准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建管处和设计处按由谁核准分别编号,证书由厅受理中心负责打印并发给申报企业。已具有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新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由原核准处室收回取得原有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提出延续申请,由核准处室商相关处室重新核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由核准处室负责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材料,按建设部建市办[2006]6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规定要求提交。

(四)资质受理时限

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下载地址:www.cin.gov.cn/zcfg/jswj/jzsc/200611/520061101_19808.htm

 

 

OO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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