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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05-22-07 ]            来源:城市规划处            阅读:2200
【字体:  】【颜色: 绿 】 
 

 黑建规[2007]6号
 
 
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县城市规划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监察局:
    现将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规效能[2007]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http://www.cin.gov.cn/planning/xnjc或2007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材料汇编)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按《通知》及今年全省规划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自检工作。
    二、对照考核内容,认真准备考核材料
    (一)所有市县规划部门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通知》附件2);
    2、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在近期规划图上标注已经编制完成控详规划的区域范围分布情况(A3纸);
    3、城市总体规划批复文件(国务院审批城市除外)、已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
    4、以本市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指导意见;
    5、各项制度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城市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规划听证制度、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与查处制度、违反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等。
各县(市)规划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上述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地级市(行署)规划(建设)局。
    (二)地级市(行署)规划(建设)局除提供前款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地及所属市县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绩效考核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地及所属市县规划效能监察开展情况的总体评价;各项具体工作推进情况评价,应对本地区绩效考核表(《通知》附件2)中所列“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等七项内容中每项内容开展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评价意见;存在问题;计划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等四部分内容。
    2、本地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3、各市地(含所辖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2)。
    地级市(行署)连同所辖市县的材料应于6月12日前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规划处)。
    三、积极进行整改,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各地要根据绩效考核表及省建设厅要求,妥善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应仔细对照《通知》附表2及本文件要求,对所缺制度、文件或暂时不能完成的事项要做出说明,并在本次填报之后立即进行整改。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今年9月组织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项检查,重点对各地自查自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中将对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深入总结,对好的经验组织学习交流;同时,还要抓住几个反面典型,严厉打击,广为宣传,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在检查完成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把检查情况向全省公布。另外各地还要做好迎接建设部、监察部对部分省、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抽查的准备。
    (二)10月20日前,各地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新填报考核表,完成全年总结。各市地及所辖县(市)的总结报告及考核表,由各市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25日前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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