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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日期:04-20-07 ]            来源:人事教育处            阅读:2776
【字体:  】【颜色: 绿 】 
 

 
各市(地)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请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申报材料汇总后先交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材料进行复核,然后将复核合格的材料送各地、市人事局审验,再将审验合格的材料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推荐。申报工作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二)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初步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先送省交通厅进行审核,再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负责复核,然后由省人事厅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材料再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报送国家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三)经国家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人员,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参加全国统一测试,并将测试成绩报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四)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进行终审。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向社会公示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考核认定人员即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四、   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市、地推荐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可在黑龙江省建设信息网下载,网址:www.hljjs.gov.cn,申报表格式为A4。
    (三)两院院士和全国设计大师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申报人员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证明文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五)申报人员在申报表中所列的每个大中小型项目主要工艺设计文件或图纸上图签的复印件三份。
    (六)申报人员所提供的各类证书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和费用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报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注工[2003]11号文件执行。
    六、考核认定工作要求
    (一)各市、地人事、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设计人员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好考核认定工作。一要将此通知及时转到所辖勘察设计单位;二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材料,严格掌握好政策界限,把好复核推荐工作。各勘察设计单位也要及时通知符合申报材料的设计人员,并掌握好考核认定条件、程序、申报内容和申报时限,做到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要漏报,不符合的不要推荐上报。凡漏报和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材料,一律不予认定,责任自负。
    (二)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与申报表相符。
    (三)考核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提供假材料、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市在贯彻执行此通知时,如有异议请及时与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联系(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电话:0451-53604862、53651102;联系人:高起生、于镇)。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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