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保[2008]7号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五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8]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出发,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住房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实施。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负起牵头部门责任。
二、各市(地)、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填报经济适用房相关报表后,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上报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管理处。季报报表时限为季后10日前,年报报表时限为年后2月25日前。2007年年报报表和200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报表,请于7月10日前一并报送省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管理处。省建设厅将把住房保障统计工作情况作为规范化管理考核的内容,纳入考核制度并进行通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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