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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委[2000]71号),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新技术推广中心承担。
2、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承担。
3、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4、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与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和部管行业的标准定额,并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参与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参与制定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计划执行情况;指导与管理全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统计。
(五)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及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七)指导与管理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研究制定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管理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八)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制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组织拟定全系统各类学校的宏观管理规章和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和评估标准;指导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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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十八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学技术处、工程造价管理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城市规划处、村镇建设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人事教育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注册中心、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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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
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助理巡视员1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工勤人员编制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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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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